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: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
出自福留子孫
(→四、關於國中員額系統調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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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三、關於國小員額系統調整=== | ===三、關於國小員額系統調整=== | ||
建議國小應有員額公式為: | 建議國小應有員額公式為: | ||
− | :-0.003C<sup>2</sup>+ | + | :-0.003C<sup>2</sup>+1.95C+3 C為班級數,教學人力係數為 1.6 |
===四、關於國中員額系統調整=== | ===四、關於國中員額系統調整=== |
2024年4月17日 (三) 13:14的修訂版本
「114年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
研擬及試算」計畫期末報告
委辦機關:教育部綜合規畫司 辦理單位: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執行期程: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17 日 計畫主持人:丁志仁 |
目錄
壹、計畫緣起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1
貳、主要建議摘要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1
參、文獻探討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2
肆、研究進行與試算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3
伍、結論與建議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3
目錄
計畫緣起
主要建議摘要
一、關於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分擔
- 由於台灣 22 行政區彼此財政能力相去太遠,中央應有足夠財源去平衡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能力上的差異。
- 一般教育補助的成長速度較於教育經費整體成長速度為小,且渉及窮縣教育經費之補注,建議:114 年應予擴大,規模由每年 587 億增加到每年 680 億。增加部分亦建議優先用於「基本需求差短補助」。
- 上述方向相較於「轉移各多財源於縣市」之主張,更有利於窮縣與不同地區學生之間的教育公平。
二、地方政府之間教育經費分擔
- 若能達成上述「一般教育補助」數額的調整,則再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,教育規模權重由 50% 增加到 60% ,財政能力權重由 50% 調整到 40% 。
- 若未能達成「一般教育補助」適度成長,則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,仍維持教育規模權重 50% ,財政能力權重 50% 。
- 上述調整的意義在:將一部分原來由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分擔的新增教育經費,轉移到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來承擔。
三、關於國小員額系統調整
建議國小應有員額公式為:
- -0.003C2+1.95C+3 C為班級數,教學人力係數為 1.6
四、關於國中員額系統調整
建議國中應有員額公式為:
- -0.008C2+2.05C+3 C為班級數,教學人力係數為 1.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