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: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
出自福留子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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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| ===一、關於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分擔=== | ||
+ | #由於台灣 22 行政區彼此財政能力相去太遠,中央應有足夠財源去平衡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能力上的差異。 | ||
+ | #一般教育補助的成長速度較於教育經費整體成長速度為小,且渉及窮縣教育經費之補注,建議:114 年應予擴大,規模由每年 587 億增加到每年 680 億。增加部分亦建議優先用於「基本需求差短補助」。 | ||
+ | #上述方向相較於「轉移各多財源於縣市」之主張,更有利於窮縣與不同地區學生之間的教育公平。 | ||
+ | #若能達成上述「一般教育補助」數額的調整,則再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,教育規模權重由 50% 增加到 60% ,財政能力權重由 50% 調整到 40% 。 |
2024年4月17日 (三) 11:39的修訂版本
「114年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」
計畫期末報告
委辦機關:教育部綜合規畫司 辦理單位: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執行期程: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17 日 計畫主持人:丁志仁 |
目錄
壹、計畫緣起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1
貳、主要建議摘要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1
參、文獻探討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2
肆、研究進行與試算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3
伍、結論與建議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3
計畫緣起
主要建議摘要
一、關於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分擔
- 由於台灣 22 行政區彼此財政能力相去太遠,中央應有足夠財源去平衡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能力上的差異。
- 一般教育補助的成長速度較於教育經費整體成長速度為小,且渉及窮縣教育經費之補注,建議:114 年應予擴大,規模由每年 587 億增加到每年 680 億。增加部分亦建議優先用於「基本需求差短補助」。
- 上述方向相較於「轉移各多財源於縣市」之主張,更有利於窮縣與不同地區學生之間的教育公平。
- 若能達成上述「一般教育補助」數額的調整,則再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,教育規模權重由 50% 增加到 60% ,財政能力權重由 50% 調整到 40%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