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教署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關係案/期末報告/附件: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

出自福留子孫
跳轉到: 導覽搜尋
第 1 行: 第 1 行:
 
[[分類:教育財政]]
 
[[分類:教育財政]]
 
<p style='font-size:18pt'>附件二: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》部分條文</p>
 
<p style='font-size:18pt'>附件二: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》部分條文</p>
<p class='條'>第九條</p>  
+
<p class='條'>第九條: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,其任務如下:</p>  
<p class='項'>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,其任務如下:</p>
+
 
<p class='款'>一、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。</p>
 
<p class='款'>一、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。</p>
<p class=款>二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。</p>
+
<p class=''>二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。</p>
<p class=款>三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。</p>
+
<p class=''>三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。</p>
<p class=項>前項委員會,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由學者、專家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行政院主計處、財政部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,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;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,由行政院定之。</p>
+
<p class=''>前項委員會,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由學者、專家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行政院主計處、財政部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,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;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,由行政院定之。</p>

2013年12月17日 (二) 06:32的修訂版本

附件二: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》部分條文

第九條: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,其任務如下:

一、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。

二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。

三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。

前項委員會,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由學者、專家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行政院主計處、財政部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,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;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