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教署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與教育基本需求教學行政人力關係案/期末報告/附件: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
出自福留子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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− | <p class=款>三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。</p> | + | <p class='款'>三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。</p> |
− | <p class=項>前項委員會,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由學者、專家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行政院主計處、財政部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,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;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,由行政院定之。</p> | + | <p class='項'>前項委員會,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由學者、專家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行政院主計處、財政部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,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;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,由行政院定之。</p> |
2013年12月17日 (二) 06:32的修訂版本
附件二: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》部分條文
第九條: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,其任務如下:
一、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。
二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。
三、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。
前項委員會,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由學者、專家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行政院主計處、財政部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,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;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,由行政院定之。